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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招标人与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国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等内容组成。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附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说明、清单项目、工程量等应详实、准确。 第四条 招标标底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第五条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企业定额或者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相应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确定。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主要采用下列表格。 1、工程量清单总说明(见表1--略--本刊);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见表2--略--本刊); 3、计价汇总表(见表3--略--本刊);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见表4--略--本刊); 5、技术措施计价表(见表5--略--本刊); 6、其他措施计价表(见表6--略--本刊); 7、主要材料价格表(见表7--略--本刊)。 第七条 投标报价和招标标底按分部工程、技术措施、其他措施等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分别计算。 第八条 综合单价由完成单位工程清单项目所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风险金、利润、规费和税金等相关费用组成。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清单项目和工程量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招标、投标以及签订合同、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清单项目、工程量与实际完成的不符时,按合同约定调整。 第十条 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与发包人确认后确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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